德国产品责任法改革2026年12月9日生效
先了解这件事
2026年10月13日,德国贸易协会haendlerbund发布消息称,德国产品责任法改革将于2026年12月9日生效,适用于该日起投放或投入使用的新产品,旧产品仍适用原有法律。该报道称,新规下,若从中国或美国等第三国进口的商品在欧盟没有官方进口商或授权代表,且卖家在被要求后一个月内未能指明责任主体或自己的供应商,卖家可能被视同制造商,对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在一个月内指明实际制造商或上游供应商可免责。10月14日,出海网快讯、大数跨境、AMZ123快讯及卖家之家网先后报道称,德国联邦议院近日通过该改革,新规于2026年12月9日生效,适用于当日及之后投入市场的产品;改革未新增标识或结账环节义务,核心变化在于产品出现问题后的赔偿责任归属。10月16日,亿恩快讯报道称,德国联邦议院通过的是《产品责任法现代化法》,对接欧盟新版《产品责任指令》,主要条款2026年12月9日施行,仅适用于该日之后投放市场的产品;新法扩大无过错严格责任主体,若生产企业在欧盟境外且无进口商或书面授权代表,提供仓储、包装、地址处理、发货中至少两项服务的履约服务商可能担责,无法指明责任方或上游来源的供货方将被视为制造商,平台在无法指认责任主体时也可能担责。同日稍后,大数跨境、卖家之家网跟进报道同一法案,均称主要条款2026年12月9日施行、仅适用于此后上市产品,并重申履约服务商、供货方及平台可能被追责的扩大责任主体内容。10月20日,锦品出海报道称,该法是对欧盟新版《产品责任指令》的国内立法转化,规则全欧盟统一适用;新规把进口商、欧盟授权代表、海外仓和线上平台纳入责任范围,新增精神健康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损害发生之日起3年,基础最长追责期10年,潜伏性慢性人身伤害最长可延至25年,软件、AI、固件也被认定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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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 锦品出海精选德国产品责任新规12月9日生效,卖家出口责任收紧
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产品责任法现代化法》,将于2026年12月9日生效,这是对欧盟新版《产品责任指令》的国内立法转化,规则全欧盟统一适用。新规把进口商、欧盟授权代表、海外仓和线上平台纳入责任范围,新增精神健康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损害发生之日起3年,基础最长追责期10年,潜伏性慢性人身伤害最长可延至25年;软件、AI、固件也被认定为产品。
- 大数跨境德国《产品责任法现代化法》12月9日生效
德国联邦议院已通过《产品责任法现代化法》,与欧盟新版《产品责任指令》接轨,将于2026年12月9日生效,仅适用于此后上市的产品。新规扩大无过错严格责任主体范围:欧盟境外企业若未指定进口商或书面授权代表,提供仓储、包装、地址处理或发货中至少两项服务的履约服务商可能担责;供货方无法指明责任方或上游来源时被视为制造商;无法指认具体责任主体时电商平台也可能被追责。
- 亿恩快讯精选德国通过《产品责任法现代化法》,12月9日施行
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产品责任法现代化法》,对接欧盟新版《产品责任指令》,主要条款2026年12月9日施行,仅适用于该日之后投放市场的产品。新法扩大无过错严格责任主体:若生产企业在欧盟境外且无进口商或书面授权代表,提供仓储、包装、地址处理、发货中至少两项服务的履约服务商可能担责;无法指明责任方或上游来源的供货方将被视为制造商。平台在无法指认责任主体时也可能担责。
- 卖家之家网精选德国产品责任法改革2026年12月9日生效
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产品责任法改革,新规将于2026年12月9日生效,适用于该日期及之后投入市场的产品。改革未新增产品标识或结账环节的合规义务,核心变化在产品出现问题后的赔偿责任归属。
- AMZ123快讯德国产品责任法改革2026年12月9日生效
德国联邦议院近日通过产品责任法改革,新规将于2026年12月9日正式生效,适用于该日期及之后投入市场的产品。此次改革未新增产品标识或结账环节的合规义务,核心变化在于产品出现问题后的赔偿责任归属。
- 大数跨境德国产品责任新规12月9日实施,跨境卖家或被认定为制造商
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产品责任法改革,新法于2026年12月9日生效,涵盖该日期及之后进入市场的所有产品。新规重构事故后的赔偿责任归属,若欧盟境内缺乏官方进口商或授权代表,且卖家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无法明确指定责任方或供货商,其身份将被直接视为制造商,即使无过错也须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出海网快讯精选德国产品责任新规12月9日生效 跨境卖家或被视同制造商
德国联邦议院近日通过产品责任法改革,新规将于2026年12月9日生效,适用于当日及之后投入市场的产品。改革未新增标识或结账环节义务,改变的是出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 haendlerbund精选德国产品责任新规2026年12月生效
德国产品责任法改革将于2026年12月9日生效,适用于该日起投放或投入使用的新产品,旧产品仍适用原有法律。新规下,若从中国或美国等第三国进口的商品在欧盟没有官方进口商或授权代表,且卖家在被要求后一个月内未能指明责任主体或自己的供应商,卖家可能被视同制造商,对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在一个月内指明实际制造商或上游供应商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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