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与经营
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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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仲裁协议有哪两种主要形式?
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多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都包含此条款;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是把已发生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问题 2:仲裁协议为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哪些?- 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是为了明确和固定当事人之间的仲裁意愿和约定,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和不确定性。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同时,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若一方当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不做否认表示,也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这进一步强调了书面形式在确定仲裁协议存在方面的重要性。
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和交易双方发生争议后提交仲裁的协议,法律效力相同且具有独立性。具体体现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独立存在,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如此;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问题 4:有效的仲裁协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载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和约定的仲裁事项(该仲裁事项依法应具有可仲裁性),必须是书面的,当事人具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形式和内容合法。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有异议,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书面审理案件应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且提出异议不影响按仲裁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