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与经营
国际货物贸易之信用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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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信用证支付方式主要有以下特点:首先,它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以自身信用作出承付保证,处于第一付款人地位,且承付责任独立,不以进口人付款为前提;其次,它是一项单据业务,实行凭单付款原则,银行处理单据而非货物等,且对单据的诸多方面概不负责,同时 UCP600 明确规定相符交单的定义,并在审单标准上体现宽松化倾向;最后,它是独立于其他合同之外的自足法律文件,不依附买卖合同等,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即使信用证中有合同援引文句也不受其约束,且银行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等已有关系下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也不得利用这些契约关系,UCP600 还指出开证行应劝阻将某些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
问题 2: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承付责任有何特点?- 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承付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不依赖于进口人的付款。
- 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在符合条件时必须承付。
- 这种承付责任不以其他合同或关系为前提条件,只依据信用证本身。
因为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凭单付款,UCP600 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对单据的形式、完整性等多方面概不负责,且强调相符交单的定义,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要做到单证相符和单单不得互不一致,同时 UCP600 在审单标准上也有相关规定,体现出对单据业务的明确界定和要求,所以说它是纯粹的单据业务。
问题 4:UCP600 对审单标准有哪些具体规定?- 明确相符交单是指与信用证条款等相一致的交单。
- 规定单据中的数据在解读时不得矛盾即可,不要求等同一致,体现审单标准宽松化。
- 对审核单据的标准中的各项进行了具体阐述和规定。
信用证虽然依据买卖合同等开立,但它独立于这些合同之外,是自足的法律文件,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不受买卖合同等的约束,即使信用证中有相关合同的援引文句也不例外,UCP600 还对此进一步强调并指出开证行应劝阻某些不当做法,这明确了信用证与其他合同相互独立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