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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与合规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及申请流程

海关根据企业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企业认证为高级认证企业,对其实施便利的管理措施。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一、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标准有哪些?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

通用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以及贸易安全等内容。

单项标准是海关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制定的认证标准。

高级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高级认证企业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

二、高级认证企业享受哪些优惠呢?

2021年,海关总署在全国推出包含优先办理、减少监管频次、降低通关成本、缩短办理时间、优化服务等5大类22条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措施。

(一)优先办理类措施

1、优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备案等业务手续;

2、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3、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4、优先适用海关改革创新制度;

5、优先对外推荐注册;

6、优先提供统计数据服务;

7、优先受理办理预裁定申请。

(二)减少监管频次类措施

1、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比例;

2、降低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抽批比例;

3、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抽查比例;

4、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三)减低通关成本类措施

1、可以申请免除担保;

2、降低担保金额;

3、进出口货物实施“先放后检”;

4、进出口货物采用“非侵入”方式查验;

5、实施企业信用承诺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四)缩短办理时限措施

1、压缩检验检疫事项审批时限;

2、缩短提出“预约通关”申请时间。

(五)优化服务类措施

1、设立海关企业协调员;

2、提供专属信用培育;

3、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4、协调解决跨关区通关疑难问题。

(六)其他便利措施

2022,为进一步发挥海关信用管理职能作用,海关总署决定在原有管理措施基础上,向高级认证企业实施以下便利措施:

1、优先实验室检测。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样品需送实验室检测情形,在实验室管理系统报验界面勾选“加急”选项,检测结束后第一时间出具检测报告。

2、优化风险管理措施。进一步优化高级认证企业中低风险事项的风险管理措施。

3、优化加工贸易监管。对适用加工贸易账册管理的高级认证企业,海关可结合实际确定是否开展盘库核查及核查时海关抽盘商品价值比例。

4、优化核查作业。对同一家高级认证企业,实施管理类核查作业叠加。

5、优先安排口岸检查。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优先安排口岸检查作业。

6、优先开展属地查检。对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优先开展属地查检作业。

(七)国内多部门联合奖励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40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企业可以享受这些部门提供的绿色通道、减少查验、优先办理、简化手续、重要参考和改革试点6大类49项联合激励措施。海关总署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名单,以供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激励。

(八)国际互认

我国已与欧盟、日本、韩国等25个经济体51个国家(地区)实现“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与互认国家(地区)通关便利措施的具体内容由双方海关协商,在签署的互认协议/安排中予以明确。所以不同国家(地区)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略有差别。但总的来说,通常有以下几大类:货物优先通关、较低查验率、联络员协调机制、贸易中断恢复后的优先通关。

三、如何申请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一)提交申请

企业想要申请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对照《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和贸易安全4大类标准)企业开展自我评估符合标准后,可向注册地海关企管部门提交申请。

可以现场提交或者网上提交申请。现场提交申请时需递交纸本申请材料原件,需加盖公章,如授权委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材料齐全、填写完整、规范的,海关予以接受并制发受理回执。

网上提交申请请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

(二)海关审核

注册地隶属海关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规范的,海关予以接受并制发《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回执》)。

(三)实施认证

直属海关审核并组织开展认证作业,前往企业进行实地认证。

(四)作出决定

直属海关作出决定(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制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制发《未通过认证决定书》)。

海关自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认证并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的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

未通过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或者复核的;

放弃高级认证企业管理的;

撤回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的;

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下调信用等级的;

失信企业被海关上调信用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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