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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与经营

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条件及具体办理流程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料件、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一、开展加工贸易优势

国家对加工贸易实行保税制度,即对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货物暂时予以免征关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开展加工贸易有利于企业减少资金占用,降低成本,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海关提醒: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货物未能出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内销手续。

二、开展加工贸易的法律法规依据

参照如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7号)。

三、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条件

1、允许设立的情况:

除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2、不得设立的情况:

(1)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2)加工产品属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3)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

(4)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5)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海关提醒: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

四、加工贸易手册设立的流程

1、按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登录“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系统”(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自主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以下简称《生产能力信息表》),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生产能力信息表》有效期为自填报之日起1年,到期后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企业应及时更新《生产能力信息表》。

2、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入标准版应用→加工贸易→加工贸易手册(金二)功能,选择数据录入,申报手册设立相关数据,并上传相关随附单证。

相关流程图如下:

海关提醒:经营企业委托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应在随附资料中提供委托加工合同;经营企业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手册设立的,应提供代理报关委托协议。

五、设立手册需办理担保手续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1)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2)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1)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2)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3)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4)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

(5)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交纳的保证金申请退还时限

手册核销结案后,企业即可申请退还该手册项下保证金(包括限制类保证金和风险类保证金)。具体流程如下:

1、在“单一窗口”中收到手册核销结案回执后,企业即发起退还保证金申请;

2、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核批;

3、核批通过,企业持《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退款联)、收款证明到属地海关办理退还手续。

海关提醒:提交齐全、有效的单证资料,申报设立手册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手册设立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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