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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与经营

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有何区别?解析委托代理人的三个特征

一、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通常适用于两种情况:

1、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

2、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

指定代理中的代理人绝大多数都是公民个人,被代理人则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代理人不得拒绝或中途辞去代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公民、社会团体、法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就属于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主要适用于商业活动,代理双方当事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专门从事商业交易或其他经营的法人。委托代理人有权随时辞去委托,不再担任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法律规定。

2、代理事项及权限一般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决定。

3、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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