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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与履约

出口酒类海运、空运运输安全要求汇总

“琴棋书画诗酒花, 当年件件不离它。”中国制酒历史源远流长,品种繁多,名酒荟萃,享誉中外。2020年中国白酒出口1424.6万升,进口277.8万升。白酒,外文名:Baijiu(Chinese Baijiu),同Chinese Gongfu一样,是中国产品和中华文化融入世界的又一个鲜亮符号和名片。

酒与危险货物

酒的主要成分是乙醇,酒精度表示酒中含乙醇的体积百分比(通常以20℃时的体积比表示)。

根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及《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酒精体积百分比在24%以上的酒精饮料,属于3类危险货物,即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运输标签

酒精饮料的运输

(一)海运安全运输要求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将酒精饮料,分为24%~70%和70%以上酒精饮料两种情况。按体积计,24%~70%的酒精饮料,采用Ⅲ类包装,70%以上的酒精饮料采用Ⅱ类包装。

1、可采用的包装型式如下:

(1)组合包装

(2)单一包装

(3)复合包装

2、特殊规定:

(1)酒精体积分数在24%以下的酒精饮料可作为普通货物运输。

(2)酒精体积分数在24%-70%的酒精饮料当用不超过250升的贮器运输时不适用本规则的规定。即该酒精饮料可作为普通货物运输。

(二)空运安全运输要求

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际航协(IATA)出版的《危险品规则》将酒精饮料根据体积分数的不同,分为24%~70%和70%以上酒精饮料两种情况。体积分数为24%~70%的酒精饮料,采用Ⅲ类包装,体积分数在70%以上的酒精饮料采用Ⅱ类包装。

可采用的包装型式及相关限量如下:

1、组合包装

(1)内包装

(2)外包装

2、单一包装

酒精度>70%的酒精饮料在用客货机运输时,不允许用单一包装。

一般检验监管要求

(一)进口

1、注册登记和备案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办理注册登记。

(2)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

2、申报

(1)进口饮料酒通过单一窗口系统申报时,应根据产品名称选择正确的货物名称和检验检疫代码。

(2)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应严格按照《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要求填报,进口葡萄酒还应该符合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进口葡萄酒有关事项》公告要求,如品名、品牌(中、外文)、容器容积、年份和产区、等级、原厂发票以及完整清晰的彩色照片等。

3、提供资料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凭证

(2)进口酒类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商名称及备案号、上一批次的进口和销售记录

(3)原产地证书(证明)(若有)(美国输华葡萄酒和日本输华酒类原产地证书应由官方提供)

(4)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随附的合格证明材料(如卫生证明)

(5)指定的相关进口食品企业自主检测报告

(6)进口食品安全承诺文件

(7)适用标准声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酒类,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健委)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8)其他应当随附的证书或文件。实施无纸化申报的应按无纸化相关要求执行。

4、合格评定(进口酒类)

(1)申报企业向海关提出报关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行报关业务申报并将随附材料一同以电子形式上传。海关对报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范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企业进行补正。

(2)实施检验检疫。进口食品由海关依照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合格评定。

(3)进口食品经合格评定符合要求的,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目前已实现电子化,企业可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电子信息并自助下载)。不符合要求的,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二)出口

1、注册登记和备案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办理注册登记。

(2)依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需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温馨提示1:我国将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其他酒、食用酒精生产等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上述酒类产品的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2、申报(先申请检疫检疫,然后报关)

(1)出口前申请检验检疫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组货地的隶属海关申请。申请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2)现场检验检疫

A.现场查验

所属海关根据系统“检验要求”,对不需要查验和送检的货物,直接实施综合评定;需查验的,实施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数重量及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等。

B.抽样检验

根据系统“检验要求”,隶属海关对抽中查验送检的货物,在现场查验时抽取样品,并送实验室检测。

C.综合评定

所属海关对申请出口食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异常情况、风险预警、出口备案、企业核查等信息,结合抽样检验、风险监测、现场查验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a)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单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b)经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3)报关

企业凭电子底账及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等必要的凭证报关。

温馨提示2:酒精体积分数大于24%的饮料酒还要满足危险货物运输监管的要求(除特殊规定外)。

温馨提示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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