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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与合规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购货发票,可以免税吗?

1、对于外贸企业未取得购货发票是否可以按照免税处理并没有明文规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8条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出口发票;

③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④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⑤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综上所述,未取得购货发票并不符合免税备案的规定,由此可推到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购货发票,需要按照出口视同内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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