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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之家网·发布时间 · 5 天前AI 评分60

欧盟外观无效的理由、流程与证据收集要点

欧盟外观无效|无效理由、证据收集和新规加速通道

AI 导读

注册欧盟外观只做形式审查,权利稳定性不一,若能找到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公开的在先设计,可向 EUIPO 申请宣告无效。无效理由分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绝对理由包括不属于外观定义、缺乏新颖性、缺乏独特性、纯功能性特征等,相对理由需由在先权利人提出。

正文

众所周知,欧盟外观只做形式审查,下证门槛低,这也意味着即使拿到注册证书,权利也不一定稳定。如果能找到申请日前公开的在先设计,证明它没有新颖性或独特性,就可以向EUIPO申请宣告无效。2026年7月起新增了无效优先审理通道,符合条件的案件无效周期还会进一步缩短。

本篇文章我们围绕卖家关心的问题展开说说欧盟外观如何做无效,以及它的流程周期、无效证据搜集注意点。

欧盟外观分为注册欧盟外观和未注册欧盟外观两类,本文仅围绕可向EUIPO提起无效的注册欧盟外观展开。

欧盟外观的法定无效理由

欧盟外观无效的法定理由,有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绝对理由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援引,相对理由只能由持有在先权利的权利人提出,如果卖家认为对方的权利是现有技术,而自己没有在先权利的话,是不能引用相对理由的,用绝对理由提无效更合适。

绝对理由:

1)不属于外观定义:外观设计,是产品整体或局部,由线条、轮廓、色彩、形状、纹理、材质等特征所形成的外观,包含动态、过渡动画效果。

2)缺乏新颖性:在涉案外观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经有相同外观对外公开,两件外观只有无关紧要的细微差别,就视为相同。

3)缺乏独特性:在知情用户眼中,涉案外观和在先外观产生的整体印象没有明显差异。

知情用户:熟悉这类产品在市场上的常见款式,观察更仔细的使用者,不是普通小白买家,也不是设计师或技术专家。

知情用户这个标准看似主观,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但审查员不能凭个人喜好去判断,需要结合产品品类、设计自由度,参照判例,站在该品类知情用户的视角做整体印象比对。

4)纯功能性特征:外观特征完全由产品技术功能决定,不存在任何非功能性设计空间,不受外观保护。

5)权利人不享有外观权利:依法院或主管机关在先作出的生效裁定,涉案权利人实际上不享有该外观权。此项理由只能由依据裁定享有该权利的人提出。

6)违反公共政策或公认道德原则:不当使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列徽章、官方标志等标识。此项理由只能由被滥用标识涉及到的主体提出。

其他的绝对理由很好理解,对于新颖性和独特性这两个理由,有人可能会想:用缺乏新颖性做无效就可以了,为什么还有独特性,新颖性和独特性是一回事吗?其实不然,在提无效时,新颖性作为第一道武器,但如果对方不是一样的产品,那就要用到缺乏独特性第二道武器了。

那什么是独特性,又有哪些判断标准呢?

EUDR法条原文对独特性的解释是这样的:1)如果一件外观在知情用户眼中产生的整体印象,和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向公众公开的任何外观所产生的整体印象存在区别,则该外观具备独特性。2)在评估独特性时,应当考量设计者在开发该外观时拥有的设计自由度。

应当考量设计者在开发该外观时拥有的设计自由度:即该类产品下,设计师可自由选择外观设计的空间。

若产品受功能和行业标准约束强,设计自由度低,较小的外观差异就可能形成不同的整体印象;若产品以装饰为主,发挥空间大,设计自由度高,则需要更显著的区别,才能够让知情用户产生不一样的整体印象。

同样大小的差别,放在低自由度产品上,就足以形成不同整体印象,但放在高自由度产品上,这点差别可能就不够。

独特性的优势在于,无需找到完全一样的在先设计,高度近似的证据也可以作为提无效的理由。

相对理由

1)与在先注册欧盟外观、成员国外观或在先海牙外观相冲突;

2)使用了在先商标等显著性标识,在先权利人有权禁止该使用;

3)未经授权使用受成员国版权保护的作品。

无效程序的流程和周期

向EUIPO提注册外观无效,属于双方当事人程序,常规流程如下:

1)提交书面无效宣告请求,说明无效理由并附带全部证据,缴纳无效申请官费,无效申请在官费到账后才视为正式提交。

2)EUIPO审查申请的可受理性,可受理性审查一般2–4周左右。

3)受理后将请求送达权利人,权利人在2个月内提交意见陈述。

4)如果权利人的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或主张,申请人需在2个月内作出答复,后续往来轮次由EUIPO无效审理部门根据案情确定。

5)无效审理部门以书面审理为主,作出无效成立或驳回无效请求的决定。

6)对无效部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在决定送达后2个月内提交上诉通知,缴纳上诉费,在4个月内提交书面上诉理由陈述,上诉至EUIPO上诉委员会。对上诉委员会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进一步起诉至欧盟普通法院。

提示:欧盟外观无效常规周期8–12个月,案情复杂,多轮答辩的案件,可能耗时更久。2026年7月新增无效优先审理通道,适用新颖性和独特性为由提起,且权利人未答辩的案件,无效周期会进一步加快。

收集无效证据的关键

欧盟外观的无效证据,主要是寻找涉案外观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公开的在先设计,可以通过国内电商和亚马逊电商平台,EUIPO数据库和各国外观专利库、产品画册、展会资料进行搜索,证据务必带上可核验的公开时间。

在收集证据时,需要注意几点:

1)不能用国内电商截图当证据。淘宝和1688等平台的普通截图证明力弱,需要搭配平台原始上架时间或者早期订单、网页存证来佐证在先公开。

2)只对比局部细节,不做整体印象分析。把外观拆成角度和局部造型,逐项罗列相似点,不符合欧盟的综合比对逻辑。应当站在知情用户视角,综合两件外观全部特征,判断两者带给知情用户的整体印象是否存在明显区别。

3)跨品类比对。比如用灯具的在先图去对比水杯外观,二者所属产品品类不同,对应的知情用户群体也不一样,整体印象即使高度接近也难以成立,检索证据时需先锁定洛迦诺分类和产品描述。

4)错误理解宽限期。12个月宽限期,仅豁免设计人本人、权利继承人、以及因设计人、继受人提供信息或行为而公开的第三方,其他第三方独立设计公开的依然可以作为无效证据,不能看到公开日期落在这12个月内的就直接排除。

欧盟外观无效是一个重证据的法律程序,形式审查下的权利获得容易,但稳定性参差不齐。是否能够成功无效,取决于在先证据是否扎实,理由是否适用。

本文作为实务科普思考,不构成具体案件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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